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场监管局,对三项已使用12年的“供热采暖合同”的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,编制了《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》及配套文件。其中特别提及,针对独立供暖户如暂停用热,所缴纳的“基本费用”拟调整为:在暂停用热期间支付的基本费用,如没有规定的,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按照“采暖费总计”的38%支付,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。
该文件自7月26日至8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。
新旧“供热采暖合同”大对比
变化一:
“正常天气”标准调整
室外日平均气温调至-7.6℃以上
在旧版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,关于“供热室内温度标准”有这样的表述:采暖期内,在正常天气情况下,应保证卧室、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℃。
但所谓的“正常天气”情况,到底指气温是多少度?
据了解,在修订前的原示范文本中,所称“正常天气”主要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-9℃以上。而依据最新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的要求,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为-7.6℃。为此,根据新规范,此次征求意见的合同示范文本也计划将正常天气调整为:室外日平均气温在-7.6℃以上。
变化二:
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
争议提出方可出具测绘数据
当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存在争议时,到底该以谁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?
此前,在原示范文本中提出,对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,以供热人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,测绘费也由供热人承担。
而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,则拟对测绘数据的出具方提出了调整。征求意见示范文本提出,对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,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,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。
变化三:
正常天气情况下
住宅卧室、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℃
原示范文本中提出,采暖期内,在正常天气情况下,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,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,供热人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;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,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-7℃以上时,卧室、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℃,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-7℃以下、-9℃以上(含)时,卧室、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℃。
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,取消了之前复杂的室外气温和住宅类型“限定”,拟调整为:采暖期内,在正常天气情况下,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、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℃。
变化四:
非采暖季供热单位也要接听报修电话
号码更换及时公示告知
原示范文本提出,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、报修电话,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。
而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更加“人性化”。供热单位除了要公布值班、报修电话,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之外,非采暖期期间也要安排人员接听电话,电话号码更换还应及时公示告知用热人。
变化五:
独立供暖户暂停用热期缴费拟降至
“采暖费总计”的38%
原示范文本提出,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,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,可暂停用热。不过,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支付基本费用。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“采暖费总计”的60%支付。
而下一步,独立供暖户如暂停用热,所缴纳的“基本费用”有望降低了。
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拟调整为:在暂停用热期间支付的基本费用,如没有规定的,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按照“采暖费总计”的38%支付,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。
哪些房屋可以申请暂停供热?
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,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。
想要暂停或恢复供热怎么办?
想要暂停或恢复供热的居民,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。申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,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,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。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。
其中,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,暂停供热时,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。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,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,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,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。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,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。
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,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,不得办理暂停供热。
想要暂停供热,用户需首先自行“清障”。征求意见稿提出,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,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,障碍物也包含装修等,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。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,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。暂停供热期间,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,用户应予以配合。
在暂停供热期间,如果临时想要恢复供热,可行吗?征求意见稿提出,暂停供热期间,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,如自行恢复,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全额采暖费。遇特殊情况,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,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,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,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。
暂停供热期满,市民如需恢复供热,可别忘了提前“打招呼”。征求意见稿提出,供热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协议期满时,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,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,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;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,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。